峰璟股份:子公司管理办法.PDF
1、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1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2、性文件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其形式包括:(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的公司;司;(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持股 50%以上,或虽未达到以上,或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
3、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第三条第三条 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等于或小于 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任职的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对
4、其下属子公司进行管理控制,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2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设一名董事设一名董事,行使行使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其行使管理、监督协调协调、考核等职能。第七条第七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发出会议通知同日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如该事项须由
5、公司先行审批如该事项须由公司先行审批,应当在公司批准应当在公司批准后,子公司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组织、召开相应后,子公司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组织、召开相应会议并审议;会议并审议;同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第八条第八条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有权依照子公司的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可根据需要对委派的任期内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适当调整。非经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和高级、中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任命
6、后 1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备案。第十条第十条 由公司委派至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其所在子公司的章程行使职权,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在子公司负责。公司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内部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第三章第三章 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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