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局:2023年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工作指引(6页).pdf
1、1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2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社会存量房屋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活动。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可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遵循按需定筹、属地负责原则,紧密围绕“20+20”产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20 大重点片区和市、区中心片区,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第四条 市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相关政策和计划,监督、指
2、导区住房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筹集活动。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自行开展或者经区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规划与规划与计划计划2第五条 市住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规划目标。第六条 市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部署,明确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目标以及各区任务指标,并将区住房主管部门明确的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筹集项目一并纳入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年度任务指标推进本辖区保
3、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工作。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动全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预选项目落地,并按照市住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本辖区年度筹集任务进展情况。第第三三章章 房源筹集房源筹集第第一一节节 筹集筹集条件条件第八条 下列社会存量房屋可以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住宅;(二)商务公寓;(三)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四)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五)城中村房屋;(六)其他社会存量房屋。3第九条 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社会存量房屋应当符合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以及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条件。第二节第二节 筹集方式筹集方式第十条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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