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信厅:2026年广东省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18页).docx
1、附件1广东省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功能型无人车应用推广与产业集聚发展,规范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管理,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本指引所称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无驾驶人员、搭载自动驾驶系统、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的低速电动轮式车辆,主要用于物流配送、环
2、卫作业、安防巡逻等应用场景,包括低速无人配送车、低速无人环卫车、低速无人巡逻车等。本指引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不得进行商业作业或收取费用。本指引所称商业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路段或区域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功能型无人车载物运行及服务商业化活动。本指引所称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无人车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应用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应用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的第一责任主体。本指引所称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并授权,负责无人车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车辆的自然
3、人。本指引所称同型号车辆是指在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版本、硬件架构等核心技术参数方面保持一致的车辆。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本指引的实施,共同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及应用场景情况,构建和完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管理体系,推动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实现跨市互通互认,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于应用于城市治理、民生保障领域(环卫清
4、扫、安防巡逻等)的功能型无人车可制定差异化管理要求。第2章 申请条件第五条 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运营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二) 具备功能型无人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运营服务等相关业务能力;(三) 对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应用活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 具备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车辆实时远程监控、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五) 具有完善的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
5、范应用方案。(六) 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具备车辆运营及应急处置要求的安全保障团队;安全保障团队应当包括现场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七) 具备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安全员是负责监测功能型无人车行驶状态并在异常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
6、法行为记录;(三)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四) 依法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五)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六) 无严重精神类疾病以及其他影响操控安全的疾病;(七) 经申请主体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功能型无人车操作及接管相关知识,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八) 能够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下载保存无人车整车的车端数据和视频。(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的功能型无人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出厂合格证明;(二) 功能型无人车应当具备限速功能,能够实现在045km/h的速度区间内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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