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6页).pdf
1、1附件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适用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第三条第三条 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本行境内、境外机构和个人客户(以下统称交易主体)存在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的,应当监测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前款所称外汇风险交易行为,是指涉及涉嫌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
2、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行为;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是指与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第四条第四条 银行应当及时通过其总部或总部指定的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2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二章第二章 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第六条第六条 银行应当制定和完善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的身份、行为以及交易
3、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汇局发布的法律法规、风险提示、外汇风险交易特征等;(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发布的跨境业务相关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三)银行外汇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交易主体群体、交易特征,以及本行外汇合规风险的情况;(四)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第七条第七条 银行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前,应当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对依据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信息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一)确认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应当在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
4、程;(二)确认不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无需3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但应当自行记录排除理由。第八条第八条 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应当说明本行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外汇风险交易行为的基本情况、分析过程、分析结论、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对于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银行直接报送依据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信息。第九条第九条 银行应当在按本机构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外汇风险交易信息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第十条第十条 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所涉及的交易主体采取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措施,预防外汇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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