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改委:2026年云南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3页).doc
1、附件1云南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低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低空经济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低空经济,是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和场景应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第三条 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安全托底、因地制宜、统筹融合、改革创新、应用牵引、市场主导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的统筹领导,制定完善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和
2、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低空经济安全监管机制、低空空域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推动解决安全监管、空域划设、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等重大问题。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低空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整体谋划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市场培育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安全发展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拟定实施低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政策,推动低空装备制造技术攻关、无线电监测及频率资源管理、生产企业规范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培育和拓展低空运输应用场景,推动构建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协同做好低空空域划设和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违法犯罪行为,推动
3、地面侦测反制能力建设,协同做好低空飞行安全防控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空经济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 低空经济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治理机制,提供宣传教育、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低空经济活动,在产业发展、技术创新、标准制定、场景应用、国际交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章 安全监管第八条 发展低空经济必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
4、府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低空经济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也不得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扰或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侦测、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对重点、敏感区域及设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能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持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等违法行为。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5、度,落实实名登记、激活、运行识别等强制要求,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航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报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重要零部件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低空智能网联系统的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要求。组织、实施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非法收集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低空经济公共数据资源持有者,在落实数据
6、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第十四条 公园、广场、景区等户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风筝、系留气球、孔明灯等升空物品的安全管理,做好场地引导和风险提示,避免干扰正常低空飞行活动。第三章 应用场景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行政区域资源禀赋特点,制定低空经济应用场景的政策措施,按照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先远郊后城区的原则,围绕低空生产作业、低空运输、低空消费、公共治理等领域,培养和推广低空经济规模化应用场景。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情监测、播种施肥、病虫害防治、农资运输、林草监测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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