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交通运输局:2026江门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9页).pdf
1、 1 附件 1 江门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 与商业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功能型无人车的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工作,依据广东省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指引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的主体、车辆、安全员应符合广东省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的实施和管理,以及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运营区域开放等工作。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推进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具体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申请进行确认。依职责对 2 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申请出具确认意见。市公安局负责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车辆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相关事宜;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申请出具确认意见;指导各县(市、区)公安部门确定不适宜功能型无人车行驶的时间和路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负责促进功能型无人车制造产业技术发展与产品应用;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申请出具确认意见。市邮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申请出具确认意见;负责所管行业领域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本辖区内功能型无人车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区域或道路;负责辖区内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日常运行监管工作;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无人车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等管理政策,支撑辖区无人车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管理及产业发展工作。第六条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各县(市
4、、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活动涉及的数据接入、数据核查、信息报送、统计分析等技术性工作。第七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功能型无人车与 3 智慧城市协同发展,基于夜间道路高质量时空资源,聚焦夜间无人物流配送、夜间无人环卫清扫等场景的探索应用,为功能型无人车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应用场景,积极推进无人配送、无人环卫、无人安防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申请及确认 第八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提交广东省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申请材料和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应用申请书(附件 1)至拟开展道路
5、测试与商业示范应用的线路和区域所在的县级交通运输局。拟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的线路或区域跨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申请材料提交至起点或终点的县级交通运输局。第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局自收到道路测试主体、商业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确认,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道路测试主体、商业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联合确认,出具初步确认意见。如未通过初步确认,申请主体可根据整改意见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资料。受理的县级交通运输局应根据申请材料需整改的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和初步确认意见提交市交通运输局。第十条 市交通
6、运输局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有关部门同 4 意后,确认道路测试主体提交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或商业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的功能型无人车商业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并发放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 2)、或商业示范应用通知书(附件 5)和车辆编码,同时抄告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应用地区人民政府。如未通过确认,市交通运输局应向申请人反馈整改意见,道路测试主体、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可根据整改意见整改,整改后向市交通运输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申请材料需整改的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确认。第十一条 在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开展道路测试的申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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