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pdf
1、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二二四四年年十十月月 1 泰凌泰凌微电子微电子(上海)(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2、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第二章第二章 人员组成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第三章 职责权限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3、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2 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四章第四章 决策程序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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