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1、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摘要 121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经编园区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楼 2611 室室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摘要 12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2、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利民及其亲属宋祖英、高王伟、姚桂松承诺:自本公司
3、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公司上市三年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第三大股东中比基金承诺:如本公司股票在 2008 年 1月 12 日前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日(即2007 年 1 月 12 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如本公司股票在 2008 年 1 月 12 日后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
4、起一年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董事黄卫书承诺:如本公司股票在 2008 年 4 月 19 日前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持有股份公司股份之日(即 2007 年 4 月 19 日)起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摘要 123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如本公司股票在 2008 年 4 月 19日后公开发行(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黄立新
5、,高级管理人员葛骏敏、张悦翔、王国松、徐鸣歧、吕佩芬承诺:在任职期间,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各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上市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前各自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5%;本公司上市三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除上述公司股东外,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各方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截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 10,863.02 万元(合并报表数)。经本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6、,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3、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200415 号文批准,自 2004 年 1 月起本公司对关键设备的折旧方法由原来的年限平均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根据 2006 年5 月 13 日公司二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并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公司自 2006 年 1 月1 日起对该等关键设备改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上述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根据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该项会计估计变更调增 2006 年净利润 15,778,903.3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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