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21日报送).pdf
1、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申报稿)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
2、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数 不超过 2,1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38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股东张东、陈永林、徐伟星和林珍地承诺: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3、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其他股东肖海浜、胡小军、杨德正和崔朴乐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回购该等股份。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杨德正和崔朴乐作为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承诺:除了股东锁定期外,另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申报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4、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公司控股股东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本公司董事、高管崔朴乐、杨德正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月 日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2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5、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浙江大元泵业股
6、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3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徐伟建及股东张东、陈永林、徐伟星和林珍地承诺:本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其他股东肖海浜、胡小军、杨德正和崔朴乐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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