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洲恒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461页).pdf
2021-06-18
文档编号:40593
文档页数: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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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遵循以下原则: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现金股利合计金额的 20%(税后)、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取现金股利合计金额的 50%(税后)。(1)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2、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 30 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20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2)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公告。(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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