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1、5.1.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1.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1.3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5.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2、记载和不实陈述。5.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5.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5.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5.1.8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3、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5.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5.2.2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5.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上市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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