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53页).pdf
1、 1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二二三年九月 2 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5第二章第二章 总体要求总体要求.7第一节 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7第二节 建设路径.7第三节 运行要求.8第三章第三章 市场成员市场成员.11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11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15第三节 注册、变更与注销.16第四章第四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市场构成与价格.18第一节 市场构成.18第二节 价格机制.18第三节 市场限价.20第五章第五章 现货市场运营现货市场运营.22第一节 市场准备.22第二节 市场运营.23第三节 市场出清和结果发布.24第六章第六章 市场衔接机制市场衔接机制.25 3 第一节 中长期与
2、现货市场衔接.25第二节 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25第三节 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25第四节 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26第七章第七章 计量计量.27第一节 计量要求.27第二节 计量装置管理.27第三节 计量数据管理.28第八章第八章 市场结算市场结算.31第一节 市场结算管理.31第二节 市场结算权责.31第三节 市场结算计算.33第四节 结算依据及流程.37第五节 结算查询及调整.38第六节 违约处理.39第九章第九章 风险防控风险防控.40第一节 基本要求.40第二节 风险分类.40第三节 风险防控与处置.41第十章第十章 市场干预市场干预.42 4 第一节 市场干预条件.
3、42第二节 市场干预内容.43第三节 市场中止和恢复.44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45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46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附则附则.49附件附件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50 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现货
4、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竞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以及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市场的衔接。采用分散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可探索制定相应市场规则。第四条第四条
5、各省(区、市)/区域结合能源转型需要和市场建设进程,及时制修订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规则制修订应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6 第五条第五条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7 第二章 总体要求第一节 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目标是形成体现时间和空间特性、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电能量价格信号,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引导电力长期规划和投资,促进电力系统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第七条第七条 电
6、力现货市场建设与运营应坚持安全可靠、绿色低碳、经济高效、稳步协同、公开透明原则。第二节 建设路径第八条第八条 近期推进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建设,以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统一市场、协同运行”起步;逐步推动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融合。第九条第九条 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建设主要任务:(一)按照“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框架,构建省间、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建立健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二)加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明确中长期分时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三)做好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加强现货市场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融合,推动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联合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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