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饮食服务业环保守则(7页).pdf
1、饮食服务业环保守则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 年 12 月为方便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明确餐饮业的相关环保管理要求,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饮食服务业环保守则,梳理了饮食服务业的场所选址要求、环保手续办理和环保管理要求,为饮食服务行业提供环保管理指南。前前言言场所选址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一)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禁止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二)(二)地理位置地理位置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心城、新城及中心镇中心城、新城
2、及中心镇其他区域其他区域油烟排放口高度油烟排放口高度所在建筑物24 米,排放口要高出屋顶。所在建筑物15 米,排放口要高出屋顶。所在建筑物24 米,排放口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所在建筑物15 米,排放口高度15 米。油烟排放口与居油烟排放口与居民住宅民住宅、学校医院学校医院敏感目标的距离敏感目标的距离与敏感目标的水平间距应当10 米。如利用现有房屋,与敏感目标水平间距不能满足 10米以上要求的,须征得相邻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同意,且水平间距应当5 米。相关专用设施相关专用设施、设设备的配套空间备的配套空间设有或者预留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隔油设施、固废临时堆放场所、专用井道的
3、配套空间。一选址禁区选址禁区具体要求具体要求环保手续办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 第 16 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环规202111 号)的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类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环保管理要求(一)(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5、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6、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8、上海市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110-2004)9、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
4、标准(DB31/844-2014)10、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2008)1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2、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13、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14、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16、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二三需要遵守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需要遵守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二)(二)经营者应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经营过程中的油烟净化与排放、噪声及振动、排水与隔油以及固体废物控制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主要具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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