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港燃:有關(i)根據一般授權發行可換股票據;及(ii)本集團附屬公司終止綜合入賬之澄清公告.pdf
1、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不會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CHINA OIL GANGRAN ENERGY GROUP HOLDINGS LIMITED中油港燃能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作重組用途)股份代號:8132有 關(i)根 據 一 般 授 權發 行 可 換 股 票 據;及(ii)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終 止 綜 合 入 賬之 澄 清 公 告本公告由中油港燃能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
2、附屬公司為 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制定之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17.10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刊發。根據一般授權發行可換股票據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公告(該等公告);(ii)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公告第31頁(二零一八年中期業績公告)及中期業績報告第18頁(二零一八年中期業績報告);及(iii)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個月的第三季度業績公告第8頁(二零一八年第三季度業績公告)及第三季度業績報告第10至11頁(二零一八年第三季度業績報告),內容有關(其中包
3、括)認購事項。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誠如該等公告、二零一八年中期業績公告、二零一八年中期業績報告、二零一八年第三季度業績公告、二零一八年第三季度業績報告(統稱為 該等公告及報告)所載,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本公司與認購方訂立認購協議,據此,本公司已有 2 條件同意發行,而認購方已有條件同意認購本金總額為15,000,000港元之票據。完成認購事項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進行,而本公司已向認購方發行本金總額為15,000,000港元之票據。由於陳樂宇(即其中一名認購方)未能根據有關認購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支付金額為2,000,000港元的認購款項,本公司已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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