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建集團:須予披露交易有關提供財務資助及有關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之年報的補充公告.pdf
1、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 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 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UPBEST GROUP LIMITED 美建集團有限公司美建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35)須予披露交易須予披露交易 有關提供財務有關提供財務資資助助及及 有有關關截至截至 2022 年年 3 月月 31 日止年度日止年度 之之年年報報的的補充公告補充公告 向借款人向借款人 A 提供財務資助提供財務資助 於 2018 年 3 月 22 日,均來(作為貸
2、款人)與借款人 A 訂立貸款協議 A1。據此,本公司同意向借款人 A提供本金額為 40.0百萬港元的貸款 A1,為期 4年10 個月。於 2018 年 9 月 20 日,均來(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 A 訂立貸款協議 A2。據此,本公司同意向借款人 A提供本金額為 25.6百萬港元的貸款 A2,為期 4年4個月。由於本集團於 12 個月內與借款人 A 簽訂貸款協議 A1 和貸款協議 A2,根據 上市規則第 14.22 條,貸款協議 A1 和貸款協議 A2 項下擬授出的貸款須合併計算。鑑於適用百分比率高於 5%但低於 25%,訂立貸款協議 A2構成本公司的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
3、4章的申報及公告規定。向借款人向借款人 B 提供財務資助提供財務資助 於 2019 年 4月 1日,均來(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 B1訂立貸款協議 B1。據此,本公司同意向借款人 B1提供本金額為 53.5百萬港元的貸款 B1,為期 44 個月。於 2019年 4 月 16日,均來(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 B2訂立貸款協議 B2。據此,本公司同意向借款人 B2 提供本金額為 27.0 百萬港元的貸款 B2,為期 44個月。由於借款人 B1 和 B2 為相互聯繫人士及貸款協議 B1 和 B2 均與本集團在 12 個月內簽訂,根據上市規則第 14.22 條,貸款協議 B1 和貸款協議 B2 擬授出的貸
4、款須合併計算。鑑於適用百分比率高於 5%但低於 25%,訂立貸款協議 B2 構成2 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的申報及公告規定。向向借借款人款人 C 提供財務資助提供財務資助 於 2019 年 4月 12日,均來(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 C 訂立貸款協議 C。據此,本公司同意向提供貸款 C 本金額為 135.0 百萬港元,為期 4年。鑑於根據貸款協議 C 項下擬授出貸款的適用百分比率高於 5%但低於 25%,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訂立貸款協議 C 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向借款人向借款人 D 提供財務資助提供財務資助 於 2020 年 4 月 7 日,均來(作為貸
5、款人)與借款人 D1 訂立貸款協議 D1。據此,本公司同意提供貸款 D1 本金額約為 9.05 百萬港元,為期 31個月。於 2020 年 9月 14日,均來(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 D2訂立貸款協議 D2。據此,本公司同意提供貸款 D2 本金額約為 11.1 百萬港元,為期 27 個月。由於借款人 D1 和 D2 彼此為相互聯繫人士,並且貸款協議 D1 和 D2 均與本集團在 12 個月內簽訂,根據上市規則第 14.22 條,貸款協議 D1 和貸款協議 D2 擬授出的貸款須合併計算。鑑於適用百分比率高於 5%但低於 25%,訂立貸款協議 D2 構成本公司的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6、十四章的申報及公告規定。向借款人向借款人 E 提供財務資助提供財務資助 於 2021 年 6月 29日,均來(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 E訂立貸款協議 E。據此,本公司同意提供貸款本金額約為 129.3百萬港元,為期 1年。由於根據貸款 E 項擬授出貸款的適用百分比率高於 5%但低於 25%,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章,訂立貸款協議 E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向借款人向借款人 F 提供財務資提供財務資助助 於 2021 年 7月 8日,均來(作為貸款人)與借款人 F1訂立貸款協議 F1。據此,本公司同意提供貸款 F1 本金額約為 27.7百萬港元,為期 16 個月。於 202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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