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泰能源控股:有關2021年年報之補充公告.pdf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JINTAI ENERGY HOLDINGS LIMITED金 泰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728)有關2021年年報之補充公告茲 提 述 金 泰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報(2021年年報)。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2021年年報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2、。除2021年年報所載董事會報告 購股權計劃 一節及綜合財務報表附註25所披露者外,本公司謹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7.07、17.08及17.09條向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提供下列有關本公司購股權計劃之額外資料。董事會報告 購股權計劃 一節應為如下:購股權計劃本公司的前購股權計劃已於2015年6月25日到期。根據本公司於2019年9月16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的普通決議案,本公司採納一項新購股權計劃(新計劃),新計劃將於2029年9月15日屆滿。本公司實施新計劃旨在向為本集團業務之成功作出貢獻之經甄選合資格參與者提供激勵或獎勵。新計劃之經甄選合資格參與者包括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董事、僱員及
3、將為或已為本集團提供服務之任何高級職員或顧問。1 根據新計劃可予授出的購股權(購股權)涉及之股份總數合共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之10%,惟取得股東批准除外。於截至授出日期(包括當日)止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向各個別人士已授出或將授出的購股權獲行使後,已發行及將予發行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授出日期已發行股份之1%,惟取得股東批准除外。董事有酌情決定權設定購股權可予行使前須持有的最短期限,且購股權期間不得超過自接納購股權日期起計十年。於接納購股權時須於授出日期起計28日內繳付合共1港元。購股權之行使價乃由本公司董事釐定且不得低於以下最高者:(i)於授出當日,聯交所每日報價表所示股份之收市價;(ii)於緊接授出日
4、期前五個營業日,聯交所每日報價表所示股份之平均收市價;及(iii)股份面值。於2021年5月20日,本公司根據其於2019年9月16日採納並於2020年5月29日更新的新計劃按行使價每股0.15港元向5名承授人(包括5名僱員,彼等並非本公司的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或彼等中任何一方的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授出合共125,000,000份購股權。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2021年5月20日之公告。於2021年12月31日,根據新計劃可予發行之證券總數為806,70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於2021年12月31日已發行股本之約18.11%。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分別為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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