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一帶一路:有關(1)提供財務資助;(2)提供銷售服務;(3)提供系統設計服務之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及有關二零一八年全年業績公告之補充公告.pdf
1、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前稱e-Kong Group Limited)(股份代號:524)Great Wall Belt&Road Holdings Limited長城一帶一路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有關(1)提供財務資助;(2)提供銷售服務;(3)提供系統設計服務之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及有關二零一八年全年業績公告之補充公告向浙江宏瀾提供財務資助於二零一六年七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期間,本公司之非全
2、資附屬公司杭州蘇頌向浙江宏瀾提供多批墊款。截至本公告日期,浙江宏瀾欠付杭州蘇頌之未償還金額為人民幣38,099,466元。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宏瀾墊款款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由於宏瀾墊款按合併基準計算之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宏瀾墊款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以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2 向杭州康圓提供財務資助於二零一八年五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期間,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杭州蘇頌向杭州康圓提供兩批墊款。截至本公告日期,杭州康圓欠付杭州蘇頌之未償還金額為人民幣330,000元。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康圓墊款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由於康圓墊款與宏瀾墊款合併計算之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
3、%,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康圓墊款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以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向宋先生提供財務資助於二零一八年三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期間,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杭州蘇頌向宋先生提供多批墊款,總額為人民幣10,167,746元。鑑於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宋先生欠付杭州蘇頌之上述未償還墊款金額,杭州蘇頌與宋先生已訂立貸款協議,以確認宋先生欠付杭州蘇頌之上述款項。儘管杭州蘇頌於二零一八年三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期間向宋先生提供之上述墊款之適用百分比率低於5%,惟該等墊款並不計息,故並非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上述墊款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以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3 向杭州康
4、淼提供銷售服務第一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杭州蘇頌與杭州康淼訂立第一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據此杭州蘇頌同意就推廣杭州康淼之產品提供資源。根據第一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交易總額為人民幣3,484,509元。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第一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由於第一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與第二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有關詳情載於下文)合併計算之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第一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以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第二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杭州蘇頌與杭州康淼訂立第二份產品銷售服
5、務協議,據此杭州蘇頌同意就推廣杭州康淼之產品提供資源。根據第二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交易總額為人民幣4,168,434元。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第二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由於第二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與第一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合併計算之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第二份產品銷售服務協議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以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4 向杭州康圓提供銷售服務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杭州蘇頌與杭州康圓訂立合作協議,據此杭州蘇頌同意協助杭州康圓,為杭州康圓之產品物色經銷商及分銷商。根據合作協議,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6、交易總額為人民幣5,052,394元。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合作協議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由於合作協議之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合作協議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以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向杭州優它提供系統設計服務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杭州蘇頌與杭州優它訂立系統設計服務協議,據此杭州蘇頌同意為杭州優它設計移動銷售管理服務系統。根據優它系統設計服務協議,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交易總額為人民幣1,415,094元。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優它系統設計服務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儘管優它系統設計服務協議之適用百分比率低於5%且總代價少於3,00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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