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企业如实披露 ESG 信息、降低 ESG 评级分歧;列(3)至列(4)则发现在市场中介组织发育不健全的地区也存在 类似效应。 4.2.2社会组织发育程度 本文预期在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低、难以发挥共建共治功能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对降低ESG评级分歧存在更显 著的效应。社会组织包括志愿组织等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如环保组织等,更能够向企业施加规范性压力,在信 息披露过程中发挥监督作用。当前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推动企业ESG 责任履行的重要“第三种力量”(Baldini et al., 2018),不仅通过开展社会宣传来引起社会各界对ESG 议题的关注,也主动参与到企业ESG 治理中去,提高企业 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王浩军等(2024)和 Stafford et al.(2000)就关注了行业协会、绿色联盟等社会 组织是如何参与到企业ESG 治理中去,并提供专业知识和起到规范作用的。在社会组织发育较为成熟的地区,政府 与社会之间更能形成合力来约束企业在ESG 信息披露上的失信行为,同时向企业施加更大的规范性制度压力,迫使 企业更关注在环境、社会公益等多元企业价值目标上的努力程度。但在社会组织发育尚不健全的地区,仅依靠社会主 体可能难以制衡和监督企业,此时社会信用体系就能很好弥补社会力量的不足,督促企业切实推进ESG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