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视频系统条例》对物理空间的监控规制,到《人脸识别办法》对生物特 征数据处理的精细化管控,我们看到的是一个逻辑连贯且梯度递进的监管体系已 然形成,并从对线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规范,稳步推进至实体世界中更容易被 个人所感知的环节。而技术应用带来的隐私风险越高、对个人权益的侵入性越强, 其所需满足的合规门槛与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越严苛的递进思路,也清晰地体现了 行政机关愈发成熟的风险治理范式。 通过与欧盟规制路径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中欧在数据立法哲学(中 则指引VS.欧盟的原则性动态平衡)上存在差异,但双方在限制高风险技术滥 用、保障公民隐私与尊严、追求技术向善等核心目标上则殊途同归。 新规并非官方为技术设置障碍,而是为其划定了一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路 径。对于在中国市场运营线下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这既带来了之前 未见的挑战,也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展示企业治理水平的机遇。通过制定审慎 的合规策略、采用标准化的方法,构建既统一又灵活的全球化合规体系,并深刻 规工作,更可以为全球数据治理趋同的未来进行战略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