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IEEPA 败诉,特朗普政府会转向既有的专门关税法源,232、301、338 条款为主,短期内用 122 条款过渡。1)《1974 年贸易法》122 条款,总统可加征不超过15%的临时进口附加税,150 天后需国会续期,对所有国家适用,是能最快兜底维持关税征收力度的法定工具,但时效极短,需要后续法源接续。2)《1930 年关税法》338 条款,如果总统认定某国歧视美国,可对该国产品加征最高 50%的报复性关税,无需正式调查,生效快。迄今为止美国未真正使用过 338 条款,存在新的诉讼风险。3)《1962 年贸易扩张法》232 条款,由商务部发起 232 调查,最迟 270 天向总统报送结论;总统再在法定窗口内决定并实施关税。美国已实施的 232 关税有:汽车与部分汽车零部件 25%,钢铝关税 50%,铜及衍生品,加征 50%;家具 25%;木材10%。4)《1974 年贸易法》201 条款;5)《1974 年贸易法》301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