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 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保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密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支持开展常态化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指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产品和服务集成建设 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合规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