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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资产证券化

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收费收益权ABS的核心基础资产。中诚信国际研究报告指出,2024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修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优化特许经营管理架构,加强对私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活动的鼓励。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特许经营资质期限需覆盖专项计划期限,若无法覆盖需由授权方出具展期书面意向函,这是产品能否成功发行的关键。

特许经营权制度与公用事业证券化的关联

公用事业类业务的开展需取得经营许可证或特许经营权。供热单位需取得供热许可证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燃气供应单位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供水单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污水处理厂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环保运营企业需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特许经营制度保障了公用事业企业的区域垄断经营权,是收费收益权稳定产生的制度基础,也是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合规性的核心审查要素。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2024年3月,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版。修订要点包括:明确和优化特许经营的管理架构;加强对私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活动的鼓励和支持;完善特许经营协议的执行和监管机制;健全特许经营的退出和纠纷解决机制。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执行和监管全流程,为公用事业收费收益权ABS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特许经营期限与专项计划期限的匹配

在公用事业收费收益权ABS中,基础资产经营许可或经营资质的有效期需覆盖专项计划的期限。为扩大融资规模,发行通常拉长期限至3-9年,可能导致基础资产存续期限与计划存续期限不匹配。根据沪深交易所《基础设施挂牌指南》,若特许经营期限难以覆盖专项计划期限,应由相关授权方或主管部门出具经营资质展期的书面意向函。这一要求保障了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持续产生能力,是信用评级的重要考量因素。

基础资产的权属清晰与权利限制解除

基础资产及相关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明确,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在实操中,供气企业通常以天然气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融资租赁融资,供水、供热等企业通常将收费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交易所《基础设施挂牌指南》要求,涉及供水、供暖、供热、供电等基础资产时,底层资产的权利限制可能对基础资产形成和现金流持续产生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做好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权利限制的安排。

特许经营权变更与续期的风险控制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涉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长期协议,存在因政策变化、运营主体变更、资质到期等导致特许经营权中断的风险。在交易结构设计中,除设置违约事件、提前终止事件外,通常还会设置与特许经营权续期情况相挂钩的触发事件。例如,运营主体未在许可证到期后三个月内成功办理续期且无法继续从事相关行业,将触发专项计划提前到期。此类触发机制的设置可促使运营主体及时办理续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专项计划的兑付。

组合类资产的资质协调问题

随着基投公司按功能属性进行整合,公用事业类业务通常被整合在一个主体之下,出现了组合类资产发行证券化产品——“泰安市泰山投资2019年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组合了供水、供热、供气三种类型;“山东水务投资2020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组合污水处理和供水。组合类资产发行需协调不同类型特许经营资质的期限、覆盖范围和到期时间,资质管理和期限匹配的复杂性显著提高,对发行人的资产整合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用事业类业务主要特许经营资质
子行业核心经营许可/特许经营权
供热供热许可证、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燃气经营许可证、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供水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污水处理排污许可证
环保运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排污许可证、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证券化的投资逻辑

特许经营权赋予公用事业企业的垄断经营地位是收费收益权稳定产生的制度基础,也是投资者信心的来源。在资产荒和低利率背景下,以特许经营权为基础资产的收费收益权ABS提供了具备期限匹配和收益溢价的投资标的。保险资管公司在开展此类业务时,需重点审查特许经营资质的有效性和期限覆盖情况,并持续跟踪运营主体是否按协议约定履行公共产品和服务义务,防范因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导致的投资风险。
点击阅读报告原文: 【中诚信国际】保险资产管理业创新型产品在公用事业类收费收益权ABS的运用研究-250325(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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