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谊联合等3家药企罚没2.23亿元并首次追究个人责任,津药药业等4家企业罚没3.62亿元,潍坊中源3765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度销售额7%处罚——2025年反垄断罚没金额合计6.53亿元,处罚力度、覆盖范围和追责层次均创下新高。市场监管总局这份年度报告披露了医药、原料药、公用事业、民爆、驾校等重点领域的执法数据与处罚逻辑。首次追究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首次适用组织者处罚条款、首次以7%高比例处罚原料药滥用行为——这些“首次”标志着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威慑力正在系统升级。
总体罚没格局——6.53亿元的构成与分布
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罚没比例
2025年全年罚没款合计6.53亿元。垄断协议案件11件,罚没约6.06亿元,占比92.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1件,罚没约4661万元,占比7.1%。垄断协议案件数量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数量相同,但罚没金额相差13倍——核心原因是两起医药领域垄断协议大案(信谊案2.23亿、津药业案3.62亿)合计占全年罚没总额的89.6%。
从行业分布看,医药领域罚没金额占比最高,体现了对关系人民群众用药权益的关键药品领域“露头就打”的执法方针。民爆行业、公用事业、驾校、机动车检测等民生领域也是罚没重点。
处罚力度的梯度升级
2025年反垄断处罚呈现三个显著特征。罚没金额创新高——6.53亿元为“十四五”期间最高年度罚没总额;个人责任首次落地——信谊案首次追究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万元;组织者首次受罚——津药业案首次适用《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垄断协议组织者郭某某进行处罚。
典型案件罚没金额拆解
信谊案:2.23亿元+50万元个人罚款——首例个人责任追究
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垄断协议案,罚没款合计约2.23亿元。同时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郭某某(上海信谊时任相关事业部总经理)处罚款50万元。这是《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后首次追究自然人个人责任,打破了垄断协议案件“只罚企业、不罚个人”的惯例。
案件核心事实: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3家企业共谋提高涉案药品销售价格,推动药品价格大幅上涨,并划分国内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直接推动相关药品价格大幅下降,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权益。
津药业案:3.62亿元——首次处罚垄断协议组织者
郭某某组织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协议案,罚没款合计约3.62亿元。本案首次适用《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组织者郭某某进行处罚。这也是2025年单案罚没金额最高的案件。
案件核心事实: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4家企业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价格从平均8000元/公斤上涨到平均1.3万元/公斤,涨幅62.5%。
潍坊中源案:3765万元——7%高比例罚款
潍坊中源医药有限公司滥用三硅酸镁原料药市场支配地位案,罚没款合计3765.22万元——没收1589.41万元,罚款2175.81万元,按上一年度销售额7%处罚。罚款比例显著高于一般案件的1%-5%区间,体现了对原料药领域滥用行为的严惩态度。
案件核心事实: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潍坊中源滥用在中国三硅酸镁原料药销售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
处罚力度的制度保障——裁量权基准的细化
裁量权基准的分阶次罚款制度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明确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裁量框架。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初步罚款数额为250万元;具有从轻情形的为100万元;具有从重情形的为400万元。设有6项下调因素和4项上调因素,最高罚款不超过500万元。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罚款。
从轻、从重与上调因素的具体适用
从轻情形包括:主动报告、主动消除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从重情形包括:教唆胁迫他人、一年内再次违法、阻碍执法、伪造证据。上调因素包括:提供误导性信息、消极配合调查等。下调因素包括: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合规建设、集中后实体尚未运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