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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健全直接税体系、优化央地财力分配的关键抓手。长城证券财税改革系列报告指出,202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48万亿元,占税收比重仅8.2%,远低于OECD国家24%的平均水平,直接税占比偏低是我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短板。未来改革四大方向已明确:财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优化边际税率吸引高端人才、专项附加扣除动态调整、提高个税央地分成比例。长城证券测算,综合所得有效税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全国个税收入增加约1426亿元;若央地分成从6:4改为5:5,地方可增收1514亿元,拉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提高1.4%。

个税占比8.2%远低于国际水平,直接税体系建设空间广阔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明显偏低。202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48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8.2%,占GDP比重1.1%,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2010-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比重平均仅7.0%,占GDP比重1.2%,均明显低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24%的平均水平,也低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

从纳税人结构看,2015年中国企业缴纳所得税占全部所得税比重远高于美国,个人缴纳所得税占比远低于美国,反映我国税制更倾向于对企业征税而非对自然人征税,间接税占比明显高于直接税。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提高直接税比重是未来税制改革的核心方向之一。
表1:我国个人所得税关键指标与国际对比
指标中国OECD平均
个税占税收比重(2023年)8.2%约24%(2019年)
个税占GDP比重(2023年)1.1%
最高边际税率(综合所得)45%多数不超过45%
央地分成比例60%:40%地方税为主

财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有效税率每+1%增收1426亿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综合所得)适用3%-45%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财产性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财产性收入类似“消极所得”,而工资薪金属于“积极所得”,财产性所得适用税率远低于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存在税制不公。

若将财产性收入纳入综合所得并统一适用累进税率,将带来综合所得有效税率的提高。长城证券以2022年为基期测算,若各省综合所得有效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可增加约1426亿元(增幅约9%),地方政府分成的部分增量约570亿元,可拉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提高0.5%。若有效税率提高4个百分点,全国个税增收可达11628亿元(增幅77%)。

从收入结构看,202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工资薪金等)占65.6%,财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占24.9%,经营所得占6.9%。财产所得占比已不低,但其适用比例税率而非累进税率,纳入综合所得后将显著提高高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更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边际税率45%处国际高位,高端人才引进存障碍

我国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45%,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35%。根据OECD数据,除荷兰外,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均未超过45%。我国较高的边际税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劳动积极性,也对企业留住和引进境内外高端人才造成困难。

2018年个税改革已通过扩大前三档税率级距、提高减除费用标准至6万元/年,实质上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有效税率。未来或应进一步拓宽相应税率级距,并优化税率结构,针对高端人才下调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做到对中低收入阶层减税、对高收入阶层增税。部分地区已出台高端人才个税补贴政策(如大湾区、海南自贸港15%的个税优惠),但全国层面的制度改革仍需推进。

央地分成5:5可增地方收入1514亿,专项附加扣除需动态调整

个人所得税具有“受益税”性质——当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时,会吸引更多人口进入辖区,个人所得税随之增加,较适合作为地方税或提高地方分成比例。目前我国个税央地按6:4分成,中央占比偏高。

长城证券测算,若推动个税分成比例转为央地5:5,不考虑其他因素变化,地方个税收入可增加1514.1亿元,拉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提高1.4%。分省份看,北京、上海、海南、西藏、广东等个税占财政收入比重较高的地区受益更多。此外,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目前采取全国统一定额扣除方式,未来可依据时间与区域进行动态调整——房租、医疗等扣除标准可根据地区发展水平与物价水平调整,扣除限额可随通货膨胀定期调整,并试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申报。
点击阅读报告原文: 财税改革系列研究之三:个人所得税改革-25010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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