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韩国对一氧化硅的碳包覆热处理改变了电化学特性而被美国海关认定为韩国原产、当韩国最高法院在灯具案中确立了"到岸价格包含回流零部件"的计算原则——韩国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正在从条文走向判例。这份指南系统梳理了韩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韩美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以及2025-2026年美韩关税动态,为对韩贸易企业提供合规导航。
韩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对外贸易法框架
完全获得与实质性改变标准
韩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对外贸易法实施规定》第六十一条和《对外贸易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为核心依据。完全获得标准适用于在一国完全提取或生产的货物(农产品、矿产品、渔获物等)。实质性改变标准适用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货物,以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国。
具体判定:税则分类(HS六位数编码)发生改变,且扣除进口原材料CIF价格后的金额占制造总成本51%以上;或未发生税则改变但经过非简单加工,且扣除进口原材料CIF价格后的金额占制造总成本85%以上。特殊规则涵盖附件/备用零件(原产地与主货物相同)、包装用品、电影胶片(制作者所属国家)、电子形式无形物品(著作权人所属国家)。
证书签发体系
优惠原产地证书由韩国海关、大韩商工会议所根据自贸协定规则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由大韩商工会议所签发。
韩美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三类原产标准与RVC计算
《韩美自贸协定》于2012年3月15日生效,第6章规范原产地规则。原产货物判定采用三选一标准:完全在一方或双方领土获得或生产;完全在一方或双方领土生产且非原产材料满足税则改变或RVC要求;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RVC提供三种计算方法:扣减法((调整后价值-非原产材料价值)/调整后价值×100%)、累加法(原产材料价值/调整后价值×100%)、净成本法(原产材料价值/净成本×100%,汽车产品适用)。累积规则允许原产材料在不同缔约方之间累积原产资格。微量规则允许未发生税则改变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调整后价值10%时仍可视为原产,但附件6-B列明的农产品、食品、饮料、糖类、油脂等不适用微量规则。
判例解析与关税动态
硅负极活性材料案(N351688):热处理构成实质性改变
一氧化硅在韩国经碳前驱体混合、高温热处理、解聚处理,转变为可用于锂离子电池负极的材料。美国海关认定颗粒的物理表面积、颗粒尺寸、化学组成及电化学特性均发生改变,原产国为韩国。
最高法院2011 DO 10727案:CIF价格计算原则
灯具案中,韩国进口商使用进口零部件(含韩国原产材料出口后回流)和韩国原产材料生产成品灯具。最高法院确立原则:计算RVC时必须从成品制造成本中扣除进口原材料的CIF价格,且该到岸价格必然包含最初产自韩国但后来出口后又进口回韩国的零部件价格。
2025-2026年美韩关税动态
2025年11月《美韩战略投资备忘录》:汽车、木材等关税降至15%,钢铁和铝维持50%,对等关税从25%降至15%;韩国承诺向美国造船业投资1500亿美元、其他行业投资2000亿美元。2026年2月,E.O.14257关税终止,征收10%临时全球关税(计划2026年7月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