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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诉讼探索

当气候风险由科学预警演变为现实损害,由政策目标转化为治理责任,气候变化议题正逐步纳入司法救济程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课题组聚焦2016-2025年与气候变化诉讼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与案例数据样本,发现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呈现出“概念未定型而实践已先行、类型未成熟而争议已显现、规则未充分而司法已回应”的阶段性特征。狭义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的落地,标志着气候变化议题开始以更直接的方式进入司法场域。

规范供给——概念识别、实体支撑与程序适配的三层格局

围绕气候变化司法应对,我国已初步形成由概念识别、实体支撑、程序适配共同构成的规范支撑格局。

概念明示型规范推动气候变化议题获得司法政策层面的初步承认。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明确将“气候变化应对”纳入环境资源审判案件领域;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等案件”。

实体供给型规范为相关争议中的义务识别、行为评价和裁判说理提供多层次依据。程序支撑型规范主要依托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一般诉讼规则为气候变化相关争议进入司法程序预留制度接口。总体而言,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呈现适用法律依据分散、多为间接关联的特征。

实践展开——概念未定型而实践已先行

从既有案例样本来看,以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为代表的气候变化关联诉讼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态势。狭义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的落地则进一步表明气候变化议题已开始以更直接的方式进入司法场域。

相关案件主要依托既有环境司法框架展开,尚未形成独立稳定的类型边界。新型诉讼请求亦多与传统争议焦点交织出现。司法回应整体上仍保持相对审慎,虽已实质承认气候治理目标的司法相关性,但系统性的具体裁判规则仍有待明确。

未来发展——从分散个案向系统表达的转化路径

气候变化诉讼的制度成长应当置于气候治理法治化和环境司法现代化的双重坐标中加以理解。一是应把握气候变化议题法治转向、传统环境司法回应限度与“双碳”治理需求扩展之间的内在关联。二是应围绕诉讼类型建构、裁判规则供给和法律体系衔接推进气候变化诉讼规范化发展,使其由分散个案回应逐步走向相对稳定的系统表达。

未来需明确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复合法律属性,完善碳市场交易纠纷的裁判规则;探索气候侵权的新型归责路径,在因果关系证明上适用“概率因果关系”或“实质性可能性”标准;推动适应型气候诉讼,将“气候适应性标准”纳入建筑物质量、基础设施规划的司法审查范畴。

三是应立足中国环境司法实践基础,通过关联诉讼积累、类案经验沉淀和本土路径塑造,推动气候变化诉讼从实践探索转化为制度能力,为气候公共利益保护、减排责任识别和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支撑。
点击阅读报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年)(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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