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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369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中诉讼251件、司法确认118件——勾勒出2025年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图景。最高人民法院这份年度报告揭示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两个核心趋势:磋商机制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确认占比32%),赔偿金额屡创新高(浙江个案判赔4.8亿元)。当“损害担责”原则从法律条文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修复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在从“制度设计”走向“实质运行”。本文从案件类型、赔偿金额、修复方式三个维度,深度解析202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进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总体格局

369件案件的结构性分析

202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69件,审结287件。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审案件251件,审结173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118件,审结114件。司法确认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2%。

诉讼与司法确认的二元结构反映了生态损害赔偿的两种路径:磋商达成的协议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磋商不成的则进入诉讼程序。司法确认占比超过三成,说明磋商机制正在成为生态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这既符合“磋商前置”的制度设计,也体现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修复效率的政策导向。

赔偿金额的重大突破

浙江法院对非法排放废盐酸污染湖泊的涉案企业及10名责任人员定罪判刑,并判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4.8亿元——这是2025年个案赔偿金额的突出案例。

安徽法院审理李某等人盗采江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李某等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1.7亿余元。江苏法院对吴某等5人跨区域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全链条追责,判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00余万元。

赔偿金额的大幅提升反映了“损害担责”原则的严格适用,也体现了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充分评估和全面追责。

修复方式的多样化探索

替代修复与“以碳代偿”

广西法院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印发认购林业碳汇替代补偿工作指引;陕西法院引入“碳票+司法”机制,全年实现减排二氧化碳2089.93吨;黑龙江法院探索以“龙江绿碳”认购实现生态修复的“以碳代偿”司法模式。

上海法院审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对某汽车配件公司以购买碳普惠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的磋商结果予以确认,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机衔接。

原地修复与异地修复

重庆法院将案涉生态损害赔偿金交由生态受损地云南开展修复,创新了跨区域修复的资金流转机制。

福建法院创新推出“增量、减量、变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总结补植复绿、生态保险等15种方式,探索“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北京法院推行以“生态修复”为核心导向的全程协同裁判,形成“打击、赔偿、修复、预防”的审判执行闭环。

修复成效的量化呈现

修复工作的规模化推进

甘肃法院开展马鹿、骆驼种群繁育放归活动。新疆法院推动恢复草原2万亩、补植树木8万株、增殖放流鱼苗315万尾。辽宁法院组织补种复绿2.23万株、增殖放流1.07亿尾。

修复机制的制度化建设

湖北法院对567件涉及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督导。重庆法院和11家单位共同发布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贵州法院牵头制定林草资源司法案件生态环境修复办法和渔业资源司法案件生态环境修复办法。宁夏法院联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会签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规范生态环境修复移送实施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完善

从“个案赔偿”到“系统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在从关注“赔了多少钱”转向关注“修复了什么、修复得怎样”。修复方案的多样化、修复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修复效果的跟踪评估——这些环节的制度化建设,是做实生态环境修复“后半篇文章”的关键。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新期待

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法典中得到系统性规定。从“损害担责”到“修复有效”,从“个案赔偿”到“系统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在向更加成熟、更加精细的方向发展。
点击阅读报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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