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安全法》首次系统性修改增设“人工智能专条”,到《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补齐数据跨境“制度拼图”,2025年的网络立法实现了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跨越。截至2025年12月,我国已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80余部。立法的触角精准延伸至人工智能、数据跨境、平台治理、未成年人保护等新兴领域,真正实现了“技术发展推进到哪里,法治保障就跟进到哪里”。
《网络安全法》首次系统性修改——六大核心变化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网络安全法》的决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六大核心变化:充实网络安全工作指导原则,明确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首次增设“人工智能专条”(第20条),从法律层面框定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规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构建梯度处罚体系;扩大域外适用情形;加强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有机衔接;首次将“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写入法律总则。
人工智能“小快灵”立法密集出台
2025年,国家网信部门加速推进人工智能“小快灵”立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人脸信息处理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了内容标识责任义务;《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成为我国首个面向政务领域大模型应用的专项政策文件;《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12月,累计748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完成备案。
数据跨境“制度拼图”基本完成
2025年,《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公布。至此,我国构建了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基础性法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一部行政法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四部部门规章为主体的“三法一条例四规章”数据跨境流动法律体系。已有天津、北京、海南、上海、浙江、广西、江苏、重庆、福建等地自贸试验区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覆盖22个领域。
平台经济与网络生态治理规则持续健全
2025年6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平台经营者义务,规范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12月,《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联合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明确具体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首批8家国家网信办网络立法联系点设立并平稳运行,搭建起连接立法机关与基层实践的“立法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