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

浏览:2011 次 | 编辑:1 次 | 时间:2022-03-09

数字版权是什么

“数字版权”只是各界约定俗称的一个称谓,至今数字版权没有一个官方权威的定义。目前,对“数字版权”所做的内涵界定较全面的一个定义是:所谓数字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数字化复制、传播方面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性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总称。相比较其他定义,该定义有如下亮点:

(1)将数字版权的主体扩展到其他权利人,不再只局限于作者,使该定义更符合实际运用情况;

(2)对数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不做限制,体现了“数字版权是传统版权在数字化方向的延伸”这一本质,所有作品的数字化表现都可能涉及数字版权的领域;

(3)指明数字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复制和传播环节所涉及的权利,使得定义更加客观、全面;

(4)指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是数字版权的固有内容,同时结合版权的“专有性”特性,将数字版权的内涵进行系统概括,让定义更简明具体[1]

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分为十个子类,分别是网络文学、网络长视频、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新闻、网络直播、网络短视频、VR和AR内容:

(1)网络长视频:特指以流媒体为播放格式,可以实现在线点播的长视频服务。包括通过PC端页面、PC客户端视频、OTT客户端和移动端应用视频点播以及缓存下载,重点关注除动画作品以外的网播电影、电视剧、综艺、纪录片和其他视频内容发展状况。

(2)网络短视频:指播放时长在5分钟以下,基于PC端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具有鲜明的碎片化特征。因短视频业态迅速发展,暂只统计短视频平台的内容,而短视频与其他业态交叉融合则根据平台差异进行分类划归

(3)网络音乐:指互联网PC端页面、客户端以及移动应用等在线音乐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收听、下载、观看、互动等音乐服务,包括网络K歌以及音乐平台用户对音乐演艺直播的互动打赏(不重复计入网络直播),不包括电信增值业务(彩铃等)。

(4)网络文学:指作家以互联网为发表平台和传播媒介,采用纯文字为表现手段的,在网络上创作发表供网民付费/免费阅读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网络文学与电子书、数字杂志、互动类图书APP、有声阅读等数字出版内容加总时,合计为数字阅读。

(5)网络新闻:指以互联网为传播渠道,采用纯文字或富媒体为表现手段,通过PC端网页和移动应用推送的供网民付费/免费阅读的新闻资讯类内容和自媒体内容,包括聚合类新闻应用、独立或垂直领域新闻应用、自媒体平台内容和部分知识付费类应用

(6)网络动漫:指以互联网为发行渠道,以漫画、动画为内容载体,展现超现实内容的图片和视听类作品,包括网络漫画平台发行的数字格式漫画作品、网络视频平台放映的动画剧集和动画电影等,同时含低幼向和非低幼向作品。

(7)网络游戏:范畴包括互联网PC客户端游戏、PC浏览器端游戏、移动平台游戏以及家用主机游戏,但不包括游戏主机、配套硬件和线下大型游艺设备,衍生出的电子竞技和移动电竞所产生的内容作品(如直播、节目、视频剪辑等)则计入网络直播或网络视频。

(8)网络直播:包括以流媒体为输出格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收听、观看、互动在内的在线实时直播类视听类网络服务,包括PC端和移动端应用视频直播,重点包含游戏直播、秀场直播等泛娱乐类直播业态;若网络直播与其他业态交叉融合则根据平台差异进行分类。

(9)VR和AR内容:主要聚焦依托增强现实技术和虚拟现实平台创作的消费级视听和游戏内容,平台涵盖各类VR头显和AR头显如无屏/手机头显(Screenless Viewer)、一体机/独立头显(Standalone HMD)、主机/系留头显(Tethered HMD),不包括硬件。

数字版权产业链

数字版权产业链可以分为上游、中游、下游和数字版权服务共四个部分。

(1)上游主要包括原创者和内容提供商,包括出版社、数字期刊报纸、唱片公司、游戏和动漫制作商、导演、音乐人、摄影师等企业组织机构和个人,数字内容作品主要涉及音乐、电影、电视节目、文学作品等。

(2)中游主要包括渠道销售平台等平台服务商。平台服务商本身不生产内容,主要依靠技术、网络渠道和流量入口优势,整合数字内容资源,对外提供检索入口和搜索等服务。平台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整合和运营数字资源,有助于内容提供商专注于优质内容生产。

(3)下游主要包括硬件终端生产商、软件终端开发商和数字发行商。终端生产商和数字发行商距离用户最近,可被认为是出版下游。数字发行商一般分为分销商,零售商和在线发行平台三类,在线发行平台是目前最主要的形式。

(4)数字版权服务主要是为数字内容出版物提供版权登记、版权交易、版权价值评估、版权保护一系列服务的技术和解决方案提供商。数字版权服务是数字版权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数字版权保护展开,以实现版权价值安全流转为目的。通常而言,数字版权保护包括数字版权确权、数字版权监测、侵权取证、数字版权维权等。其他数字版权服务还包括数字版权交易、数字版权价值评估、数字版权费用结算等内容[3]

数字版权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1)数字水印技术

数字水印是指将数字版权内容中嵌入特定的数字水印信息,特定数字水印信息可以包括作者、出版人或其他版权所有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追踪盗版侵权行为的数字程序等,因此将这些信息嵌入数字作品信息中,既不影响版权使用又能对版权内容进行保护。常见的数字水印技术有

①最低有效位算法:最低有效位算法作为数字水印技术在空间域最为经典的算法,算法的核心思想,就是将需要嵌入的特征信息通过手段嵌入到图像像素值的最不显著位置。

②位置加密:是一种常见的数字水印思想,从另一种角度进行实现数字水印技术,位置加密的主体思想是利用混沌行为的唯一性、不可测性和敏感性等特点,通过对混沌序列进行单一或多项处理,是序列生成扰乱向量或者打乱混沌矩阵位置,经过处理后,使像素在标本图像中的位置发生改变,以此达到当前图像不可直接读取的目的[4]

(2)数字加密解密技术

数字加密技术主要运用密码学原理,将数字信息内容加密,设置登录密码,或限制使用次数等加密手段,保证被加密的数字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用户非法提取、修改、删除等,是一项网络信息安全重要的基础技术,使未经授权的用户无法获取数字版权,这种事前防护措施能有效防止侵权行为,保护数字版权,因此被广泛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领域。

(3)资源标识技术

资源表示技术是数字内容初始建立时,都会被标记一个唯一的标识,数字内容被录入数字管理系统后,系统将产生一个与之对应的标志,所以要使用特定的数字内容时,必须要使数字内容的初始标识与之相对应,实现对数字内容的控制和管理,防止非法破解行为。专门的标识也可以方便人们检索特定的数字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搜索和购买相对应的数字内容。

(4)数字指纹技术

数字指纹技术也被称为信息指纹技术,数字指纹技术使用数字函数对数字内容进行计算,并对计算的结果进行储存记忆,当数字内容信息改变其结果也会发生变化,计算机就能很快识别出是否有非法授权修改数字内容的行为出现。这种保护技术能有效识别正版数字作品内容,防止其不被非法使用、修改,当出现非法行为时又能很快识别、追踪。

(5)身份认证技术

身份认证是互联网权限管理的基础技术,当用户登录时,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系统对这些信息进行识别比对,判断用户身份是否合法有效,但这种方法有时过于单一,容易被破解,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用户有时还要通过动态密码甚至指纹、面部识别的方式进行验证,特别是后者通过人体生物特征进行识别和认证,通过这样的验证和识别方式确认用户身份安全性较高。

数字版权保护难点

(1)确权存证难:技术限制使得原有的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往往需要准备材料,流程繁琐,时间长,耗费较多精力,但是当前市场作品量多、传播快,无法满足需求,导致数字版权拥有者登记意愿低。另外,数字作品形式多样,目前业界尚无统一的规范化的版权存证体系规范,加大了数字作品的存证登记流程的耗时和成本。

(2)维权取证难:互联网络上每时每刻都在涌现出大量的数字作品,原有的数字版权管理体系难以实现有效监控,同时由于网络侵权行为有隐蔽性、跨地区性等特点,加上侵权技术手段更新快,侵权方式也越来越多样,侵权内容也容易被删改甚至销毁,因而很多时候无法及时获取侵权证据,导致司法证据材料收集、认定困难,维权难以实现。

(3)授权交易难:由于现有的数字版权利益分配体系尚不完善,数字版权收益难以公平有效地在原创作者和相关机构间分配,特别是在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下,数字作品的发布渠道更加多样化,版权使用方式也各不相同,原有的版税结算和版权收益体系无法有效地解决变化中的价值流动分配,无法很好地保障创作者、消费者和平台方的权益[5]

区块链数字版权

区块链技术因其数据不可篡改、防伪可追溯等特点和数字版权保护具有天然契合之处,给数字版权保护带来机遇。区块链技术在国外应用时间早于国内,在数字版权保护的探索方面相较于国内也更加成熟,在优势逐渐凸显的情况下,更多的企业开始尝试将这项技术应用到自身领域上。

以色列一家名为Colu的企业运用区块链技术推出了测试版平台,该平台主要向的开发者和参与者介绍区块按技术,让他们也能够通过该平台建立和交换电子资产,像是金融资产、文件记录或是所有权交易等;

德国企业Ascribe通过利用则旨在利用区块链技术给知识产权产生的时间进行标记、为创作者提供便于使用的平台创建作者所有权和跟踪他们作品的使用。

国内角度看,国内相关部门和各大互联网企业及新型区块链技术企业在关注国外区块链平台对数字版权保护与交易的巨大优势下,陆续开展了“区块链+数字版权”的应用研发,尝试推出自身的保护手段,建立了诸多试用性软件及平台。达科技、趣链科技、纸贵科技等公司在数字版权的确权、交易、众筹、出版等各个领域推出了自己的区块链保护技术平台。

(1)图片数字版权领域,百度超级链数字版权解决方案平台提供覆盖图片生产、分发、权属存在、交易变现、侵权监控等全方位服务;

(2)视频数字版权领域,爱奇艺提供线上区块链作品信息的存证功能。中国数字版权保护中心和华夏微电影共同打造了微视频区块链数字版权交易平台;

(3)文字数字版权领域,新浪微博和中国数字版权保护中心推出了中国数字版权唯一标识(DCI)标准联盟链,利用区块链技术为微博作者提供“发布即确权”的数字版权等服务[]。

2021数字版权关键词

(1)新《著作权法实施》: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扩充了作品类型,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短视频,甚至短视频的模板和特效,都可纳入作品范畴,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新法对广播权的定义做了重要修改,将有效规制未经授权的网络直播行为;新法增加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条款,意味着去水印等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新法规定法定赔偿数额的最低限额为500元,最高限额提高至500万元,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新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修订,将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版权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将更加适应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发展,进一步推动数字版权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二创短视频:短视频在近几年中火热发展,其版权问题相伴而生。2021年4月9日,73家影视机构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将对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并呼吁短视频创作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两周之后,腾讯等长视频平台与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500多名从业者发布倡议书,聚焦影视行业“二次创作”等短视频领域相关问题,再次呼吁保护影视作品版权。此新闻事件,被业界称为“长短视频之争”。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被列为网络短视频不得出现的内容,被认为是短视频行业的最严新规。

(3)个人信息保护:数字版权行业发展的关键词之一。2021年,我国互联网用户突破10亿,互联网网站数量超过440万个,应用程序数量340万个,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更为广泛。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隐私外泄、网络诈骗等现象居高不下,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严峻。2021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范,有效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规范企业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压实平台主体责任。9月1日,《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明确要求企业建立数据分级制度,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要求企业保障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

参考资料:

[1]李玲玲.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研究[D].华东交通大学,2020.

[2]国家版权局: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49页).pdf

[3]赛迪智库区块链数字版权应用白皮书56页.pdf

[4]尤海生.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保护关键技术的研究[D].重庆邮电大学,2021.

[5]零壹智库区块链在数字版权领域的应用发展报告17页.pdf

[6]韩天时.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应用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21.

相关报告:

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年度报告(56页).pdf

中国信通院:“十三五”中国网络版权治理白皮书(41页).pdf

中国版权协会网络游戏版权工作委员会: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56页).pdf

【研报】传媒行业:国家级影像版权服务平台成立在即版权产业新时代启航-20200913(32页).pdf

捷成股份-影视版权壁垒高筑超前布局元宇宙业态-211222(3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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