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

浏览:1802 次 | 编辑:3 次 | 时间:2022-04-13

碳金融是什么

碳税和总量控制-碳交易是至今为止人类减缓气候变化两种最有影响力的市场经济手段。早期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手段主要是碳税,但是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逐渐凸显和碳减排边际收益曲线逐渐陡斜,碳交易越来越受青睐。碳交易市场的出现直接促生了碳信用及其衍生品的诞生和活跃,从而逐步形成了碳金融。

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有关环境污染物排放的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对于碳金融,世界银行将碳金融定义为“出售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交易碳排放许可证所获得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

另外,碳金融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定义,狭义的碳金融是指以碳排放权期货和期权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而广义的碳金融不仅仅指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而且包括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碳减排技术的金融支持、对银行的绿色信贷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活动等

碳金融

碳金融国际公约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于1992年5月9日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内容进行了商议,并通过了这一公约,各国政府首脑参加了此次会议,并签署了该公约。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正式生效,15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该公约。公约规定,要通过各国的努力,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维持在一定的良好水平下,使得人类活动不会对大气产生重大威胁。基于各国发展水平不同,所要履行的职责也有差异。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大,因此必须要针对二氧化碳减排采取具体措施,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履行职责的资金。发展中国家只需要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源的清单,并制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方案。

(2)《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11日,《公约》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在日本京都召开,会议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发达国家的相关碳排放准则,以及各缔约国在2012年之前温室气体的具体削减量。议定书明确规定了至2012年前,所有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2%。并从各个国家的情况出发进行综合考虑,对每个国家所需要承担的减排义务作出规定。在1990年的基础上,处于发达国家行列的美国、欧盟与日本分别承担6%、7%与8%的减排量。而新西兰、俄罗斯等国,其减排量可以与1990年相当。澳大利亚、爱尔兰则需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分别增加8%的减排量和10%的减排量。按照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基于这个原理,《京都议定书》创造性提出三个“灵活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IET)。其中CDM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JI推动发达国家内部的合作,IET则允许发达国家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允许排放量"。这三种机制使得缔约方获得了低成本、高效率的减排或帮助其他国家减排的机会。虽然各缔约方减排的成本不同,但是任何一个缔约方采取减排行动,对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都有着一定贡献。

①清洁发展机制(CDM):《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种机制。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既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又有助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以作为自己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也降低了自己的减排成本。

②联合履行机制(JI):是由《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定的灵活机制,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双边项目合作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个发达国家,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③国际排放贸易(ET):是由《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即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三个机制的共同特点是在本国以外的地区减排,而不是在本国实施减排活动,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的减排成本。三个机制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手段,即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各国对温室气体排放额度进行交易[1]

碳金融产品

碳金融产品指的是依托碳配额及项目减排量两种基础碳资产开发出来的各类金融工具,不同的功能,碳金融产品不同,主要分为交易工具、融资工具和支持工具三类。

(一)交易工具。除了碳配额及项目减排量等碳资产现货外,主要包括碳远期、碳期货、碳掉期、碳期权,以及碳资产证券化和指数化的碳交易产品等。

(1)碳现货:碳现货是碳金融市场中最基本、最普遍的碳产品,即碳排放权的现时交易。碳现货交易方式操作简单,能够直观、实时地体现交易行情,便于交易者及时、充分地掌握市场信息,同时碳现货中碳排放权价格的产生更加透明、公正,有利于碳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国务院于2011年和2012年发布的相关文件阐明了各试点城市应采用的碳交易方式,主要包括挂牌点选和大宗交易两种。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碳交易方式具有非标准化的特点,能满足交易双方不同的需求,但这种交易方式也容易造成碳价波动大,监管难度提升,碳市场不稳定等后果。

(2)碳期货:碳期货是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期货交易,即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以一定的碳交易价格交易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市场上的合约都是标准化的,同时由于交易的是未来的碳排放权,对于未来碳价的形成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碳期货能够帮助担心未来碳价上涨或下跌的投资者规避风险。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碳期货市场成立较晚,缺乏交易活跃度,市场机制也有待完善

(3)碳期权:实质上是一种标的物买卖权,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权利金后,拥有在约定期内或到期日以一定价格出售或购买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碳期权标的物既可以是碳排放权现货也可以是期货。

(4)碳指数交易产品。碳指数可参考金融市场基于指数开发的交易产品,目前我国有中碳指数为碳市场投资者和研究机构分析、判断碳市场动态及大势走向提供基础信息,未来也可以依托此类碳指数作为标的物开发相应的碳指数交易产品。

(5)碳掉期。碳掉期是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双方以固定价格确定交易,并约定未来某个时间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完成与固定价交易对应的反向交易,最终只需对两次交易的差价进行现金结算。由于碳掉期交易的成本较低,且可有效降低控排企业持有碳资产的利率波动风险,已成为企业碳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融资工具/服务。主要包括碳债券、碳资产质押、碳资产回购、碳资产租赁、碳资产托管等。

(1)碳资产证券化。碳配额及减排项目的未来收益权,都可以作为支持资产通过证券化进行融资,证券型证券化即碳基金,债券型证券化即碳债券。

a.碳基金。碳基金是将投资者资金聚集起来,用于购买碳信用或投资减排项目,并将获得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我国有代表性的碳基金包括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中国绿色碳基金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是一种政策性基金,于2006年成立,主要资金来源于国家从国际CDM项目中获得的收益,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建设国家开展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中国绿色碳基金成立于2005年,是开放的全国性公募基金,所筹集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中的森林资源保护、植树造林、扩大绿色植被面积等活动[1]

b.碳债券。碳债券是指政府、企业为筹集碳减排项目资金发行的债券,也可以作为碳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即以碳配额及减排项目未来收益权等为支持进行的债券型融资。我国的第一支碳债券是中广核风电公司与浦发银行合作发行的规模十亿的中期票据,该票据发行于2014年5月,即各碳试点市场刚刚启动交易时,采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利率大小。这支碳债券作为一大创新,推动了我国碳市场的发展。

(2碳托管。广义的碳资产托管,则指将企业所有与碳排放相关的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策划实施,包括不限于CCER开发、碳资产账户管理、碳交易委托与执行、低碳项目投融资、相关碳金融咨询服务等。狭义的碳资产托管,主要指配额托管,即控排企业委托托管机构代为持有碳资产,以托管机构名义对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碳托管实际上是一种融碳工具。

(3)碳回购。碳回购指碳配额持有者向其他机构出售配额,并约定在一定期限按约定价格回购所售配额的短期融资安排。在协议有效期内,受让方可以自行处置碳配额。

(4)碳质押。碳质押是指以碳配额或项目减排量等碳资产作为担保进行的债务融资,举债方将估值后碳资产质押给银行或券商等债权人获得一定折价的融资,到期再通过支付本息解押。

(三)碳市场支持工具。碳支持工具及相关服务可以为各方了解碳市场趋势提供风向标,同时为管理碳资产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和市场增信手段。

(1)碳指数。碳指数是碳市场重要的观察工具,也是开发碳指数交易产品的基础。

(2)碳保险。碳保险是为了规避减排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确保项目减排量按期足额交付的担保工具。它可以降低项目双方的投资风险或违约风险,确保项目投资和交易行为顺利进行。

我国碳金融市场建立过程

中国分别于1994年、1998年、2016年签署了三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在这个过程中,中国逐渐认识到建立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七省市逐步开始确定地区碳排放总量、建立碳市场交易制度、设立审核机构、设定市场运作机制。经过两年时间的筹备工作,2013年6月,深圳碳试点市场启动交易,其余六个试点市场在之后的一年内逐步正式启动。我国碳市场交易方式有两种,一种为强制碳市场,采取配额交易方式,碳金融市场建立初期,为激发企业的积极性,配额发放方式为95%的无偿分配和5%的有偿分配;另一种为自愿碳市场,企业可自愿参与碳减排项目,获得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但多数控排企业无法达到CCER抵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比例,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暂缓受理公告,CCER项目交易停滞

碳金融

碳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碳金融市场的主要构成要素可以分为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价格和市场媒介。市场主体是交易参与双方,市场客体是指交易标的和交易产品,市场价格是指交易参与双方供求关系支配下由交易双方商定的成交价,市场媒介是指双方凭以完成交易的工具和中介,往往包括第三方中介机构及作为第四方的交易场所。市场主体和市场媒介,共同构成了市场上的各类主要利益相关方。市场客体则可以分为基础资产和金融产品两部分,碳交易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两类:一是ETS体系下的碳排放权配额,比如EUETS下的欧盟碳排放配额(EUA)和欧盟航空碳排放配额(EUAA)、我国八省市碳交易试点框架下的碳排放权配额等;二是根据相应方法学开发的减排项目减排量,比如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量(CER)、中国国家发改委认可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3]

碳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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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吴浩青.中国碳金融发展现状及政策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21.

[2]王蕊.我国碳金融市场中碳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面板分位数模型[D].陕西:西北大学,2021.

[3]胡锐.区域碳金融市场风险测度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21.

碳金融相关报告:

北京环境交易所:中国碳金融市场研究(76页).pdf

【研报】非银行金融行业碳交易专题:构建碳交易从交易体系到金融生态-210620(21页).pdf

2021年碳交易市场机制与中国碳市场发展趋势分析报告(59页).pdf

世界银行:碳排放交易实践手册-碳市场的设计与实施(207页).pdf

毕马威: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绿色金融大有可为(82页).pdf

零壹智库:双碳目标下的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21(46页).pdf

银行业商业银行的作为与担当:“双碳”背景下的绿色金融-220213(4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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