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的电力系统相对缺乏灵活性,主要由于 PPA 合同中以及燃料供应合同中的照付不议条款,若加快新能源转型需要改革电厂的运营基础框架。印尼只有一家电力买家,即印尼国有电力公司 Perusahaan Listrik Negara(PLN),但有多家发电公司,同时为PLN 的子公司和独立的发电商。印尼的电力系统合同相对缺乏灵活性,主要由于 1)与发电公司签订的购电协议(PPA)通常包含最低限度的“照付不议”条款,并且通常是覆盖电厂生命周期的长期合同,从而限制了电厂的灵活运营以及部署新能源的意愿,因为如果承购商以较低成本提供光伏风电等不需要的电力,还会增加系统成本。2)印尼的燃料供应商通常会签订燃料供应合同,以保证收入确定性从而支持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储存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尤其是在天然气供应合同中通常附有“照付不议”条款,并且经常设定每日最低值,从而限制了燃气发电提供的灵活性,以及电力系统运行中可再生能源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