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imate Club)提出了认可生产国有效碳价的判定决策路径,其核心在于先识别价格来源、再验证约束性质、继 而评估价格传导并选择相应的计量方法。首要环节是识别是否存在可量化的显性碳定价工具,例如覆盖生产过程 的排放交易体系(ETS)或碳税;显性碳定价工具因其可观测性和可计量性而成为优先认可的对象。随后需要检 验该工具是否具备约束性,例如生产国碳市场是否设置了实际的总量上限且市场形成了价格信号,或碳税是否适 用于生产排放且无系统性豁免或广泛退税。这类约束性是判定“有效碳价”能否反映真实成本承担的前提条件。 通过以上决策程序可以看出欧盟可能会要求生产国具备已经运行的可量化的碳市场,且这个碳市场需要有总 量约束目标。如果生产国采用的是碳税形式,那么这个碳税制度需要适用于基于生产端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燃料 燃烧和工艺排放,而非消费端的间接碳税。 将可能的认定方案概括为两大类:一是“实际发生成本法”,即依据企业或设施层面实际缴纳的碳成本进行扣减; 二是“平均碳价法”,以生产国这类约束性是判定“有效碳价”(可加权考虑行业与产品)为基础构建标准扣减值。 平均碳价格PCO2(单位: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可按整体经济体或按具体行业计算,例如计算土耳其钢 铁生产的行业平均碳价格。针对不同产品,原产国可获得的退税或补偿应分别估算(单位同为美元/吨CO2e) 一些简单的前体产品(如氨)在原产国或第三国碳价体系下可能获得接近全额补贴,而工艺更复杂的产品(如硝 退税量,但关键难点在于将以配额数量或其他量化形式给付的补贴,转换为等量的碳价格减免。经由此转换后 用适用的平均碳价格减去相应的回扣和补偿调整得到调整后的碳价格Padj(美元/吨CO2e),该Padj(美元/ 吨CO2e)被视为对进口CBAM产品的第三国“实际碳价”。下一步将Padj(美元/吨CO2e)与CBAM证书参考 须进行美元与欧元之间的货币转换并使用相同基准单位。最后,将 Rrel乘以每单位产品的绝对CBAM 退保义务, 即可得到按第三国碳价认可后对应的绝对退保义务减少量Rabs(以吨CO2e 或相应证书数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