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券市场具有多个监管主体,各个市场的监管规则也不尽相同。按主管机构划分:1)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债和地方政府债的审批;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的交易商协会主管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保险公司次级债等金融机构的债务发行,以及短融、中票、PPN 等多期限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3)证监会主管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审核,2023 年 4 月发改委将企业债的审核职责划转至证监会;4)目前发改委仅审核铁道债的发行。此外,在资产证券化产品方面,我国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分别负责信贷 ABS、企业 ABS 和资产支持票据(ABN)的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