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渔业法(D.L.N°1195,2015)及其法规对GFL进行了补充 GFL还规定了与相关渔业的国际组织及国际项目参与的条款,这些项目有助于实现国家渔业政策的目标。 它还定义了外国注册船只如何获取水生生物资源的方式(见第6章)。 2.2.1.一般渔业法已更新三次,并补充了其他关于渔业管理的法规 GFL经历了三次修改:1)在2008年,通过1027号立法法令,赋予PRODUCE授予开发渔业活动的授权;2 )在2018年,通过1393号立法法令,规范禁止非法捕鱼;3)在2023年,通过317494号法律,承认传统祖 传渔业和传统工艺渔业,并促进其在前五个海里内的保护。最后一次改革是为了应对新出现的政策问题 、机构治理与协调、渔民分类制度以及渔业MCS等问题。 渔业管理得到了其他立法的支持,即ROP。ROP是在特定物种或商业或特定利益物种组中有效的特定渔业 管理法规。某些ROP也适用于高捕鱼压力或资源开发问题的地区和特定区域。ROP由PRODUCE定义和批 准,规定了进入制度;总允许捕捞量(TAC);定义为舰队规模的捕鱼努力;捕鱼季节和关闭捕鱼期;最 低捕捞尺寸;限制或保留区;捕鱼器具的方法和系统;以及必要的MCS行动。ROP的有效期限不定。因此 一些ROP,例如深海鳕(DissOstichus eleginoides)的ROP,自2001年以来一直有效(R.M.236-2001 -PE)。ROP可以根据周期性审查的需要进行修改、豁免和替换。最近的一个案例涉及巨型飞虾(Dosidic uS gigas),为其在2025年3月批准了新的ROP(D.S.N.003-2025-PRODUCE)。截至2025年中,当本报 POLICIES FOR THE FUTURE OF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IN PERU ? OECD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