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如何“税”? 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下列九项所得为境外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 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 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 以上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第(1)至第(3)项统称为综合所得,第(4)项简称为经营所得,第(5)至第(8)项统称为分类所 (三)无忧合规路径,四步完成境外所得合规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应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1、梳理个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居住、经济利益关系,确认税务居民身份; ·取得经营所得,应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取得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 2、汇总全球收入,区分综合、经营、分类所得,收集境外完税凭证并翻译; 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为什么现在才“税”? 多地境内居民今年以来突然收到税务局的短信、电话,要求对境外所得申报纳税,许多境内居民产生了疑 问:“为什么现在才开始要求对境外所得征税,以前却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