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于 1963 年颁布初版《清洁空气法案》。该法案为研究和清理空气污染筹集了资金。但直到 1970 年国会通过一部力度更大的《清洁空气法案》后,联邦政府才开始全面应对空气污染问题。同年,国会成立了环保局,并要求环保局承担执行该法律的主要职责。自 1970 年以来,为减少全国范围内的空气污染,环保局始终致力于制定各种《清洁空气法案》计划。1990 年,国会对《清洁空气法案》进行了大幅修订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进而赋予环保局更广泛的权力,以便其实施和执行旨在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法规。1990年的修正案也更加强调采用更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来减少空气污染。《清洁空气法案》是全美均需遵守的一部联邦法律。《清洁空气法案》还要求环保局制定国家可再生燃料(RF) 计划。此计划旨在显著增加混入汽油和柴油中的可再生燃料含量。自 1970 年以来,《清洁空气法案》的实施和美国创新者的技术进步极大地改善了美国的空气质量。清洁空气提供了重要的公共卫生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