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产业”,真正做到正本清源、合规致远,降低金融机构经营的 合规监管风险,然而,这个过程中部分关联方的运营成本会被推 高,导致产生短期阵痛。 《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 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 活动,而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 机构许可”,这意味着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 围,当前市场上部分机构的“擦边球”行为将得到更有力的监管。 因此,按照《办法》,数据经纪商、数据分析服务机构以及助贷 机构,不能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开展数据合作,只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