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加强监管,原料商需加强对原料的功效数据验证:新规按风险程度实施注册/备案双轨制管理,非高风险原料的数据要求和流程得到简化,对于通过宣称原料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因此为迎合“成分党”开发的产品会有明显下降的趋势,跟风开发网红原料化妆品等也会减少。 ➢ 2)鼓励创新,化妆品新原料会不断快速涌现,具有较强技术实力的原料企业将迎来发展契机。新规下化妆品新原料列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前,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许可使用权由化妆品注册备案人所有,对化妆品原料企业前期研发的投入有积极的反馈作用,对原料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提高,有利于研发技术类企业成长和市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