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建设初期,运河股凭借其高分红的准公共资产属性吸引投资者关注:(1)运河建设具有一定壁垒,即“准垄断”地位:从制度上,1720年的“南海泡沫”导致英国议会通过“泡沫法案”,也即成立股份公司需要议会批准,公开募集股份的运河公司同样受议会监管。从资金层面,修建运河前期投入资金巨大,最早修建的布里奇沃特运河前后共投入 30万英镑,1770-1816年的利兹和利物浦运河共耗费 120 万英镑。资金体量较大,一方面天然存在“IPO”需求,需要公开发行股份以募资,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较强的准入壁垒;(2)运河公司的高分红属性突出:1790年前建设的运河,项目质量较高,投入使用后大多数取得良好效益,并为股东提供可观的分红收益。以伯明翰运河公司为例,自1769年投入使用后,在 1770-1775年的股息率仅为 3.9%,但到 1776-1780 年提升至 10.6%,到 1841-1845年甚至突破 100%,远高于同期英国国债收益率;(3)投资者地区性特征明显,且主要目的是为获取分红而非资本利得,投机性相对较小,股票流动性偏低:在运河热初期,运河公司主要分布在英国中部地区,以开放认购簿形式募资,投资者主要以运河附近的商人、地主和富裕居民为主,其投资目的是为获取运河建成后的股息分红。体现在换手率上,1770-1789年,除运河公司建设初期因为溢价发行导致换手率高外,在大部分时间换手率处于低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