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 1.总体状况 1.1城市达标情况 2025年,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以下简称339个城市)中,246 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72.6%;9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 *“十四五”期间,全国共布设1734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覆盖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含 直辖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评价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2012)及修改单、《环 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一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HJ663—2013)等。 *参与评价的6 项污染物浓度均不超过二级浓度限值,即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PM2.5、PM1o、SO2和 NO2按 照年均浓度进行达标评价,0g和CO按照百分位数浓度进行达标评价。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 行)》(HJ663一2013),将日历年内有效的0g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C024小时平均值按数值从小到大 排序。取第90%位置的0g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与国家标准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比较,判断0g达标情况; 取第95%位置的CO 24小时平均值与C0 24小时标准浓度限值比较,判断C0达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