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收入由缴费期确认转为按责任期进行确认。时间维度确认上,新保险合同准则将保险服务收入由原准则按缴费期调整为责任期,第 30条:企业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合理确定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责任单元;第 31条:企业因当期提供保险合同服务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应当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该项调整可以理解为由现收现付制优化为权责发生制,由于保险产品设计中责任期通常长于缴费期,同张保单带来的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将在各个责任年度中分摊,降低保险服务收入确认的集中度,同样使得保险服务收入更加真实,收入与费用更加匹配。预计将降低保险公司保险服务收入,但长期保障型产品占比相对较高的公司降幅或较小。